2020/06/30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李克强于2020年6月16日签署的国务院令第727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该管理条约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开始实施,
2014年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
具体内容参照如下链接:
http://www.nmpa.gov.cn/WS04/CL2076/378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