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DA响应中国海关总署第248号令的要求采取了积极措施促进美国食品向中国出口

FDA 12/08/21

FDA要求目前向中国出口某些食品的企业主动提交信息。FDA提出这个要求是为了响应中国新的工厂注册(或翻译为“登记”)要求。

中国海关总署(GACC)于2021年4月针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海外生产企业公布了新的注册(或翻译为“登记”)要求。海关总署第248号令中针对这些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美国FDA为了响应中国新的工厂注册规定于2021年12月6日发布了说明,要求目前向中国出口某些食品的企业自愿提交相关信息。但收集这些信息是否是美国企业向中国出口产品的先决条件尚有待进一步确认。中检芝加哥将密切关注中美两国的出台的相关政策及法规,以便更好地服务我们的客户。

248号令的第78条要求如下特定类别的食品机构进行注册:

  1. 肉类及肉类制品
  2. 水产品
  3. 乳制品
  4. 燕窝及燕窝制品
  5. 肠衣(外包壳/衣)
  6. 蜜蜂产品
  7. 蛋类及蛋制品
  8. 食用油和油脂
  9. 小麦制成的产品
  10. 可食用的谷物
  11. 谷物加工产品和麦芽
  12. 新鲜和脱水的蔬菜和干豆
  13. 调味品
  14. 坚果和种子
  15. 干果
  16. 未烘焙的咖啡豆和可可豆
  17. 用于特殊饮食目的的食品
  18. 功能性食品

对于不属于上述清单中的产品,则依照中国海关总署第248号法令第9条规定的自动登记制度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FDA不会向美国食品企业直接下达合规性声明,如果需要在中国注册,FDA将为符美国法规要求的美国企业及其产品直接向中国海关提供认证,以便于注册。

中国海关表示,将继续承认现有的肉类和肉制品、水产品、奶制品和婴儿配方产品以及燕窝和燕窝产品出口企业的注册。FDA目前通过向GACC提供文件来帮助美国公司注册海鲜、奶制品和婴儿配方奶粉产品。已经在FDA的出口清单模块(ELM)中申请,并且目前已被中国海关列为向中国出口海产品、奶制品和婴儿配方奶粉的美国公司,此时不需要采取任何与注册相关的行动。

中检芝加哥特此提示与美国食品生产企业有合作的相关中国企业,请密切关注中美两国官方相应的政策,高度重视新要求下的各项规定,以免给您的进出口业务带来不必要的法规风险。如需了解美国企业应如何准备相关材料及提交申请,请联系中检芝加哥公司,美国官方针对该法令更多的解释说明可通过浏览“ Food Export Library” 和“ Online Applications for Export Lists”获得。